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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沒有“包身工” 哪來娛樂業?

2008-5-6 新京報

作者:拇姬

因為“不公平合約”問題,香港藝人梁洛施(聽歌)與東家英皇公司對簿公堂。一個說對方趁人之危,大肆剝削,一個說對方不知感恩,做白眼狼狀。一來二去,就鬧成了娛樂頭條,引來了不少看熱鬧的路人。

為了證明自己申訴的合理性,梁洛施罄南山竹,把“不平等條款”一一開列:公司的權利刀刀見血,藝人的利益層層剝除。把旁人看得是心驚肉跳,慢慢就罵出了“包身工”、“娛樂黑奴”這樣的字眼。難道娛樂業的資本大鱷們真的就是文化界的“黑心窯主”嗎?這恐怕還需要從長計議一番。

娛樂業是一個形態特殊的產業。它在生產流程、目標管理、品牌推廣等方面與其他工業生產領域幾乎沒有差別–––惟一的不同是產品。現代娛樂業以“明星制”為基礎,雖然娛樂公司會制造出電影、唱片、紙質出版物等物質產品,但它們的目標消費群體是粉絲大眾,後者通常以明星,或曰“偶像”的號召力作為娛樂消費活動的依據。因此娛樂業的最終產品是“人”,而不是一般物質商品。娛樂公司按照市場的需求,為這些作為產品的藝人制作了種種規格參數:外貌、形像、身份 並借助資本之勢進行產品推廣。

藝人產品的生產成本因此被逐漸抬升了起來,但和一般物質產品不同,娛樂產業的這些產品個個都有一張嘴兩條腿,會胡亂說話,隨意行事,會破壞生產者多年苦心經營的藝人形像。所以,為了維護生產者的利益,保持藝人產品質量的一貫性,娛樂公司必須將管理條款寫進合約,對藝人進行有約束力的控制。

不可否認的是,在梁洛施出示的合約條款中,確實存在許多在旁人看來“不平等”的內容。但參照合約的簽署過程,以及娛樂業本身的特殊屬性,再來看這些條款,情況或許就會有所變化。無論是苛刻的利益分配方式,還是過分嚴格的藝人行為管理,都成了藝人合約中扎眼的部分。不過,這樣的條款多半集中出現在新人的合約中。原因非常簡單,大街上放眼望去,黑壓壓到處都是希望一頭撞進娛樂圈,搖身一變成為天王天後的俊男美女。為了成就自己“偉大的演藝事業”,為了在那張“賣身契約”上成功地寫下自己的名字,他們無不願意削價競銷,這樣一來,新人們組成了一個“買方市場”,娛樂公司有了從容挑選的餘地。同時,由於娛樂業的競爭充滿偶然因素,生產者很難完全把握藝人產品的市場前景–––既有暴漲的希望,又有跌停的可能。所以,這個“買方市場”還同時是一個“期貨市場”。這種供大於求,風險難測的市場狀態,決定了公司必然會設法簽訂一份盡可能對自己有利的合約。換言之,這許多不平等內容事實上是由娛樂市場–––更確切地說,是眾多希望進入娛樂圈的人,以及更多的粉絲們決定的。

從這個角度似乎就能理解,為什麼當年“超級女聲”進入決賽階段以後,天娛公司會以“合約”為前提篩選選手了。原因實在太簡單:如果你不願意讓自己成為一件任人擺布的娛樂產品,那麼經紀公司自然也沒有義務花大把鈔票,出各種主意把你包裝成明星。反過來,無論你是多大的“超級明星”,歸裡包堆不過是娛樂生產流水線上的一件產品而已。入行之初沒做好這個準備,結果隻能是撞死在娛樂圈的圈欄上。入行以後羽翼日豐想要贖身,自然也隻有“苦情戲”可以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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