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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說電視劇《沙家 》著作權侵權糾紛始末(圖)

2008-4-24 中國法院網

細說電視劇《沙家 》著作權侵權糾紛始末(圖)

電視劇《沙家 》

2006年上半年,根據滬劇《蘆蕩火種》改編的三十集電視連續劇《沙家 》在全國各地方電視臺陸續播出。借助紅色經典家喻戶曉的故事背景以及陳道明許晴、程前、任程偉(細說電視劇《沙家 》著作權侵權糾紛始末(圖) blog)等著名演員的加盟,該劇一經播出收視率全線飄紅。而就在電視劇熱播的當口,一場因原著劇本而引發的著作權糾紛也一躍進入公眾視線。

2006年5月,滬劇《蘆蕩火種》的執筆人、已故劇作家文牧先生的遺孀筱惠琴女士,攜膝下六名子女連同上海滬劇院一起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一紙訴狀,將包括電視劇《沙家 》的投資方北京朱氏聯合傳媒有限公司、北京幻聰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在內的多家單位推上被告席。紅色經典作品的版權保護問題再次受到社會關注。

起因––改編引發侵權訴訟

上世紀六十年代,以京劇《沙家 》、《紅燈記》、《智取威虎山》,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白毛女》等一批“革命現代”題材的戲劇陸續登上我國文藝演出的舞臺。此後十餘年,高頻率的演出和全國範圍的傳播使得那些耳熟能詳的旋律和膾炙人口的人物、劇情留給人們一份揮之不去的紅色情結。

1958年,上海人民滬劇團根據崔左夫的紀實文學《血染著的姓名––三十六個傷病員的鬥爭紀實》、上海警備區副司令員劉飛的回憶文章《陽澄湖畔》創作抗日題材滬劇《蘆蕩火種》,由滬劇團專職編劇文牧先生執筆,講述1939年秋留在陽澄湖畔養傷的數十名新四軍傷病員面對日偽頑匪相互勾結的險惡環境,在地方黨組織和群眾的支持幫助下,不畏艱苦,重建武裝,堅持抗日鬥爭的事跡。1960年1月,《蘆蕩火種》首演獲得成功,並在此後成為上海滬劇團久演不衰的保留節目。劇中郭建光、阿慶嫂、胡傳魁、刁德一、沙奶奶等生動的人物形像將敵我周旋的故事情節刻畫得惟妙惟肖,“蘆葦療養院,一片好風光”等唱段更是傳唱開來。

1964年1月,滬劇《蘆蕩火種》進京演出。隨後,北京京劇團將其改編為現代京劇《蘆蕩火種》。1964年,毛澤東主席觀看了該劇並提議把劇名改為《沙家 》。1968年,現代京劇《沙家 》被拍成電影在全國各地上映。同一時期,現代交響音樂《沙家 》創作完成並開始全國巡演。

時光流轉,曾經火熱的這些戲劇在歷經歲月洗禮之後漸漸淡出歷史舞臺,但每當人們提及這些戲劇時,昔日的餘音總會伴隨著緩緩開啟的記憶閘門縈繞耳畔。

2005年3月,根據滬劇《蘆蕩火種》改編的電視連續劇《沙家 》在江蘇常熟開機的消息通過媒體報道不脛而走。就在開機消息發布不久後的幾天,“文牧家人叫停《沙家 》”、“電視劇《沙家 》拍攝牽涉侵權”等為標題的報道紛紛見諸報端。據報道,電視連續劇《沙家 》的改編和開拍並未獲得文牧家屬和上海滬劇院的同意。面對外界的各種傳聞,劇組回應稱電視劇的拍攝是得到廣電總局立項許可的,並表示將與文牧家人、上海滬劇院進行協商以消除誤解。而與此同時,劇組的拍攝工作仍在常熟蘆葦蕩景區緊張進行著。幾個月後,拍攝殺青。

2006年4月22日,劇組在拍攝地舉行了熱鬧的首播儀式。

緊隨其後,文牧家屬和上海滬劇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以原告享有的對滬劇《蘆蕩火種》劇本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改編權受到侵犯為由,請求判令被告北京朱氏聯合傳媒有限公司、北京幻聰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瀋陽電視臺、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中國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研究會等停止侵權,不得自行或許可他人以復制、發行、出版、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彙編等方式使用電視連續劇《沙家 》,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70萬元;判令被告齊魯電子音像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經銷電視連續劇《沙家 》音像制品,賠償原告人民幣20萬元;判令被告廣州優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停止銷售電視連續劇《沙家 》音像制品,賠償原告人民幣10萬元;判令被告上海韻麗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停止銷售電視連續劇《沙家 》音像制品。

爭辯––三大焦點各執其詞

新時期,紅色經典作品需要頌揚傳承的舞臺,但面對無休止的紛爭,人們不禁發出感嘆,這些不和諧之音何時能畫上休止符?

2006年12月19日,以上海二中院副院長呂國強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在持續了整整一天的開庭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圍繞本案三大爭議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

焦點之一:上海滬劇院和文牧是否是滬劇《蘆蕩火種》共同著作權人?

原告發表意見稱,1964年《蘆蕩火種》劇本首次公開發表,署名“上海人民滬劇團集體創作,文牧執筆”。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著作權屬於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單位為作者。文牧先生生前並未就《蘆蕩火種》劇本的著作權和滬劇團作過約定,但在1997年的一場訴訟中,法院出具的訴訟調解書明確寫明“上海滬劇院、文牧繫滬劇《蘆蕩火種》劇本的著作權人”。原告還提到,在電視連續劇《沙家 》的片頭有字幕“根據上海滬劇院文牧執筆創作的《蘆蕩火種》改編”,VCD封面也印有相同內容的文字,說明被告是明確知道《蘆蕩火種》著作權人的。

對此,被告搬出1999年上海滬劇院狀告揚子江音像出版社的訴訟判決書予以反駁,該判決書中認定《蘆蕩火種》劇本是法人作品,著作權歸上海滬劇院所有。被告認為,如果本案再將這一權屬問題納入審理範圍,將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

焦點之二:被告北京朱氏聯合傳媒有限公司、北京幻聰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瀋陽電視臺、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中國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研究會是否是電視連續劇《沙家 》的共同制片人?各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原告在庭審中說,電視連續劇《沙家 》得到國家廣電總局立項許可證和發行許可證,但這並不能改變電視劇是侵權作品的事實,獲得許可證和侵權之間沒有必然的關聯關繫。電視劇片尾字幕顯示“中國新四軍和華中抗日根據地研究會、瀋陽電視臺、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北京幻聰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朱氏聯合傳媒有限公司等聯合攝制”,表明這幾家單位就是電視劇的制片人,即便隻是掛名,也應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辯稱,本案的制片人應以國家廣電總局下發的發行許可證為準,而許可證上所列的隻有幻聰和朱氏兩家公司,且電視劇的投資和拍攝都由這兩家公司實際操作。

焦點之三:被告齊魯電子音像出版社、廣州優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上海韻麗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出版、發行《沙家 》VCD、DVD的行為和其他被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三被告表示事先對電視劇是否構成侵權並不知情。原告對此予以駁斥稱,電視連續劇《沙家 》的侵權糾紛曾幾度被媒體報道,文牧家屬和上海滬劇院還曾發表聲明,被告作為出版社和音像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其出版、發行行為對著作權的侵犯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就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出版、發行、放映電視連續劇《沙家 》並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這一爭議,原告代理人發表意見認為,由於目前我國法律制度的局限和律師調查制度的限制,原告無法提供被告違法收入的證據。電視連續劇《沙家 》在全國廣泛播放、發行。從違法收入的來源來看,至少包括出售電視連續劇和音像作品兩方面,而電視連續劇出售是全國性的,請求法庭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對此有所考慮。此外,在上海滬劇院和文牧家屬不同意改編的情況下,被告堅持拍攝並播出電視劇,侵權行為性質惡劣。

對此,被告方再次重申願意向上海滬劇院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賠償數額的確定關鍵是市場行情,被告願意在市場行情的基礎上加上合理開支進行賠償。

和解––定紛止爭互諒共贏

經過庭審,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和爭議已全部呈現在公眾面前,外界對於糾紛最終會如何收場有著各種說法和猜測。庭審中,被告曾向法庭表示出調解的意願,但原告文牧家屬卻態度強硬地予以拒絕,使得很多人認為形勢發展已沒有任何回旋的餘地,隻有等待法院作出判決。

時間又過去了整整一年,一年間法官與雙方當事人合力尋求妥善解決的途徑,審判長呂國強就連續主持了三次調解,承辦法官陸萍更是頻頻與各方協調。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山窮水盡之後等來的並不是法院的判決,而是原告文牧家屬和上海滬劇院與本案各被告一同擬訂的一份和解協議。在分清是非、明辨責任的前提下,被告充分尊重原告上海滬劇院、文牧家屬對《蘆蕩火種》劇本各自享有的權利,願一次性賠償原告上海滬劇院、文牧家屬經濟損失;北京朱氏聯合傳媒有限公司、北京幻聰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周內在《新民晚報》刊登致歉聲明。原告對諸被告在中國大陸境內播放電視連續劇《沙家 》表示許可。

原告上海滬劇院和文牧家屬之間也就《蘆蕩火種》劇本著作權達成共識,一致確認雙方都是滬劇《蘆蕩火種》劇本的共同著作權人,上海滬劇院在對劇本享有著作權的同時充分尊重文牧先生的署名權。

訴訟進展到此雙方鳴金收兵,2007年12月20日,文牧家屬和上海滬劇院正式向上海二中院申請撤訴,這一申請獲得法院準許。

從劍撥弩張到握手言和,一年的時間何以使雙方捐棄前嫌,呂國強透露了庭審之後的諸多細節––

本案的侵權事實是清楚的,被告也承認其行為構成侵權。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對於像本案這樣的侵權行為通常的處理是依法判令停止出版、發行、放映,但本案具有特殊性。

電視連續劇《沙家 》在整個拍攝過程中投入了大量資金,播映後的社會效果也比較好,如果簡單地判令停止出版、發行、放映,不利於作品的傳播。究竟是否應當判令被告停止出版、發行、放映該電視劇,出現了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認定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理所當然就該停止侵權,具體地講就是停止出版、發行、放映電視連續劇《沙家 》;另一種觀點認為電視連續劇《沙家 》是紅色經典劇目,而且是為紀念抗戰勝利而拍攝的,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和積極意義,是否“封殺”應當慎重處之。根據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有關精神,對於一些在訴訟中繼續存在的侵權行為,如果判決停止侵權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極大失衡,或者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際上難以執行,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因此,本案作品應當繼續放映,可以通過加重被告侵權賠償的方式給予權利人補償。

鋻於本案的上述特殊情況,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對原、被告雙方做了大量的工作,講明道理,分析利弊,促使達成原告許可被告繼續播放電視連續劇《沙家 》,被告賠償原告一定經濟損失的和解協議。

另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能就案論案,而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在談到滬劇《蘆蕩火種》劇本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時,呂國強說,這一問題雖然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但為了實現案結事了,我們通過調解也將這一歷史紛爭“一攬子”予以解決。雖然1999曾有法院判決認定滬劇《蘆蕩火種》劇本著作權屬於上海滬劇院,但在本案中上海滬劇院和文牧家屬達成《蘆蕩火種》劇本共同著作權人的共識。我們認為,本案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是涉及歷史上一批劇本作品權利歸屬的問題,對類似問題的處理應當充分尊重歷史與現狀。

本案是上海二中院受理的首例涉及紅色經典作品的著作權糾紛案,也是首例涉及如何確定紅色經典作品被侵權的法律責任案,社會影響大,處理難度大。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案件經過合議庭努力,最終得以圓滿解決,化解了原、被告之間的侵權糾紛。 文/田浩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