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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愛大米》一歌多賣 楊臣剛又被認定不誠信《老鼠愛大米》版權到底屬於誰?記者昨天從朝陽法院獲悉,由於歌手楊臣剛多次將這首歌曲著作權賣給多人,造成版權混亂,法院在審理飛樂公司訴被告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時,認定楊臣剛對《老鼠愛大米》一歌詞曲著作權轉讓的多次意思表示不一致,存在不確定性,故因不誠信而判決駁回廣東飛樂的全部訴求。 其實原告飛樂公司是楊臣剛的簽約公司。而楊臣剛這次則是第二次被本市法院認定其證言不可信。 飛樂公司索賠百萬元 此案中,飛樂公司狀告全天通公司擅自在湖南、黑龍江、河北、天津移動通信公司開展的無線增值彩鈴業務中使用了該歌曲,侵犯了他們對該歌曲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因此起訴要求全天通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全天通公司則認為,他們的使用是取得了北京太格印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權,所以並不侵權。 《老鼠愛大米》“一歌多賣” 法院審查後發現,楊臣剛對《老鼠愛大米》不是“一女二嫁”,而是四嫁甚至五嫁,由此導致版權混亂現像。 2001年楊臣剛創作了《老鼠愛大米》一歌的詞曲。楊臣剛確實於2004年10月將該歌曲版權轉讓給飛樂公司。但楊臣剛在2005年2月1日向法院出具的聲明中稱,他還曾於2002年11月以2000元將《這樣愛你》(《老鼠愛大米》原名)詞曲版權轉讓給田傳均;2003年3月1日將該歌曲詞曲版權無償轉讓給王虎。 而在廣州出版社出版的《楊臣剛“老鼠愛大米”紀實》中刊登的楊臣剛《道歉信》中,楊臣剛除了承認上述轉讓外,還稱“曾在2004年6月以2000元的價錢賣給武漢歌手誓言;2004年9月又以8000元的價錢賣給飛樂唱片的歌手香香,造成了版權上的混亂。” 2005年9月29日,武漢仲裁委員會受理了申請人肖飛與被申請人楊臣剛之間的版權轉讓合同糾紛案。該案件中,楊臣剛又認可曾於2001年12月23日與肖飛簽訂《版權轉讓合同》,將《老鼠愛大米》一歌的詞曲著作財產權轉讓給肖飛。2006年1月6日,武漢仲裁委員會做出終局裁決,將該歌曲的詞曲著作財產權裁決歸肖飛所有。同年1月27日,飛樂公司同肖飛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約定肖飛以100萬元稅後價將《老鼠愛大米》一歌的詞曲著作財產權轉讓給飛樂公司。 法院不支持飛樂公司訴求 法院判決稱:“從楊臣剛的聲明、轉讓行為,以及兩者之間的不一致性、意思表示的不確定來看,使得法院對楊臣剛所承諾的轉讓的意思表示產生不信任,從而無法判斷楊臣剛就《老鼠愛大米》一歌所授權利的有效性。”為此,法院認為,飛樂公司依據楊臣剛對肖飛的授權而從肖飛處取得的權利,無法確認該權利的有效性。因此對飛樂公司依上述權利主張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 楊臣剛曾被認定“證言可信度較低” 2004年12月,同是從楊臣剛手中取得《老鼠愛大米》版權的王虎,看到有廣東飛樂公司出版該歌曲後,就以北京太格公司名義,將飛樂告上法庭。去年年底,海澱法院對此作出判決,法院認定太格手中的合同是楊臣剛最早簽下的,因此判決北京太格勝訴。不過法院在判決書中寫明,楊臣剛最先聲明稱未將歌曲轉給王虎(還稱如有偽證願承擔法律責任),後又承認其與王虎簽過合同;再考慮到楊臣剛的多次轉讓行為,法院認定“楊臣剛證言的可信度較低”,並使法院對其所說的真實性產生懷疑。此案終審時,市一中院依據飛樂公司提交的新證據––武漢仲裁委的裁決書反映肖飛在2001年12月就與楊臣剛簽訂了版權轉讓合同且取得版權,裁定駁回北京太格的訴訟請求,飛樂公司反敗為勝。信報記者郭志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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