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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藝新劇開播 捐卵事件引發“生死劫”(組圖)![]() 電視劇《生死劫》海報 ![]() 有些鬧劇往往以喜劇開始,以悲劇告終。3月13日起,湖南經濟電視臺播放根據《A城捐卵事件》改編的家庭倫理電視連續劇《生死劫》,上演了一個輔助生育與家庭社會倫理糾葛的故事:以一個女人的善意開始,以一個家庭的解體、一個女人的死亡與一個男人的鋃鐺入獄結束。 一切悲劇的愛恨情仇,都緣起一個卵子––袁牧野偶遇搭車的導遊沙小修,夜裡因汽車拋錨使得兩人困在山裡。沙小修與袁牧野發生了一夜情。沙小修被查出患乳腺癌,袁牧野給了沙小修不曾體驗過的關愛與體貼,令她極為感動,她突發奇想,希望能為袁牧野夫婦捐獻卵子,解決倆人不能生育的問題。 林禾懷孕後,意外發現捐卵不是盲供,於是圍繞兒子壯壯的歸屬,一場生死劫就此上演。而《生死劫》一劇的播出,引發了社會大眾對捐卵的法律、道德方面的深層思考。 捐卵不是捐錢捐物 無論是從生物學還是現代科技的角度,輔助生殖已經不是一個新課題,但以文學影視的形式集中表現,在中國卻不多見。黑龍江省首例捐獻卵子的公證發生在2003年4月。當年4月16日,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在一劉姓婦女的體內植入另一婦女的卵子和其丈夫精子。據媒體報道,劉女士夫婦均已50多歲,幾年前其獨生子遭遇車禍身亡。而劉女士已經沒有生育能力。考慮再三,他們決定通過“借卵”的方式孕育一個“親生骨肉”。他們在外地找到了一位30歲左右的女子,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簽訂了一份協議,隨後到公證機關進行了公證。 輔助生殖技術的全球普及,給生育障礙者以希望。近年來,國人也開始從最初的排斥過渡到主動的接納。 所謂藝術源於生活。輔助生育治療技術發展到今天,已經無所不能。從技術上講,目前人類已具備使一個孩子有5位父母的可能:精子的捐贈者、卵子的捐贈者、懷孕母親、撫養孩子的父母。 “人類對試管嬰兒的成功案例始於1978年的英國,經過28年的摸索,技術上已經相當成熟,但涉及道德倫理、社會家庭的法律規範,一直困擾著我們。尤其是特別強調倫理規範,注重家庭的我國,至今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文件。”湖南省婦幼保健院的高主任說,“就衛生部2001年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下稱《規範》)而言,媒體報道的這個案例與劇中的情況一樣,捐贈主體就沒有捐贈資格。” 記者從《辦法》與《規範》中發現,捐卵不是捐錢捐物,它不同於一般的公益行為:供體(捐贈卵子的主體)必須是正在進行輔助生殖治療(供體必須是有生育障礙並正在進行輔助生殖治療)的人,所捐贈的卵子因為關涉問題復雜,《辦法》與《規範》對諸如沙小修之類的供體有嚴格的規定。 據了解,目前供卵源實際上有親戚朋友捐贈、募集買賣金錢交易和輔助生殖治療周期剩餘卵子三個途徑,但隻有最後一種纔合法。而劇中沙小修屬於第一種情況。 卵子主人不是合法“母親” “非法渠道的‘善舉’,也不受法律保護”,社會學者鞏勝利說,“但我理解他們的無奈,中國沒有一個很成規模的精子庫,而尋找到一個卵子供體更不容易。因為卵子冷藏技術難度高於精子,卵子必須在排出的當天就決定捐贈,以提供給別人人工授精;加上一次促排卵需要花費1萬元左右的費用,所以捐卵遠比捐精要難。” 高主任向記者介紹了捐贈供體的程序:體檢(主要查遺傳病史、傳染病史)––藥物控制排卵周期––取卵––體外受精––胚胎培育––胚胎冷凍––植入子宮。雖然過程復雜,但技術上已相當成熟。“也就是說,技術上不成問題,問題往往出現於人們道德情感、家庭倫理之間的衝突”,高主任說。 “從社會倫理學講,它帶來的衝擊與混沌不是幾個阿拉伯數字可以形狀的” ,學者鞏勝利說,試管嬰兒可以代替輸卵管內受精,人造子宮可以代替母親的子宮,無性繁殖(克隆)可以使單性生殖細胞自行發育成個體,使人類的生殖從空間和時間上超越了人體,導致了生殖過程與婚姻、倫理這些精神因素的分離,也使以自然生殖為基礎的許多傳統立法受到挑戰。關於他們的法律地位,特別是親子關繫的認定,已引起人們廣泛的討論與空前的關注。 “沙小修隻是壯壯生物學上的母親,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母親。劇中的沙小修與林禾就是圍繞誰是孩子母親的問題,使矛盾逐步升級,並最終引發悲劇的,”高主任說,“從女性普遍的情感上說,她們都沒有過錯。”但是,還有一個原則被他們違背了––捐贈卵子與捐贈精子一樣,必須是盲供,也就是說,聯絡兩個女人的中間人必須是與雙方沒有任何關聯的公益機構或其他第三者,而劇中的中間人袁牧野卻是這樣一種角色,他不但是受體(林禾)的丈夫,又是供體(沙小修)的情人。這樣,頻繁的奪子衝突引發最終的悲劇就成了必然。 “善意”也可能釀成惡果 “現代人工輔助生育技術的發展,不但改變了人們的生育觀念,由此帶來的價值衝突也使傳統法律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 現代生育技術確實為需要輔助生殖者提供了無數種可能。“然而,生育技術運用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調整是極其危險的。一旦普遍使用生育技術,並且用其來代替自然生殖過程,我們現在珍視的一些情感價值可能就要失去。”鞏勝利說,“法律的任務就是通過優生立法,授權有關部門來確定什麼樣情況的夫婦應該禁止生育,什麼樣的人纔能通過作為供體的精子和卵子,什麼樣的情況下婦女應該強迫中止妊娠以及什麼樣的人可以配對組合。” 對於輔助生殖技術的刑、民法調整,亦跟人們傳統的道德觀念有極密切的聯繫。上世紀50年代,在美國伊利諾州的一個案例裡,法院曾裁定,即使是丈夫同意的情況下,一名和贈與者的精液進行人工授精的婦女也犯有通奸罪。當今社會,曾被視為異端作為刑罰對像的人工生育技術已逐漸被人們所接受,並為法律所允許,但人工生育技術也提出了許多亟需解決的民法、刑法問題。 我國已發生多起輔助生殖後子女法律地位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關於夫妻關繫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復函》指出:“在夫妻關繫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繫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從這一解釋的內容看,明確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的地位相同,即父母子女間有著與生俱來的權利義務關繫,不得解除,並強調隻有在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所作的人工授精,其所生子女纔能適用此規定。這就為解決糾紛提供了司法解釋的依據。遺憾的是,在新修訂《婚姻法》中,相應內容在法律中並沒有明確。 曾有學者指出:“技術遠不隻是一種達到目的的手段或工具體繫,它在體現技術判斷的同時,也體現了價值判斷, 技術是負荷著價值的。”簡單拒絕、排斥技術固然不可取,但如果沒有法律的積極跟進、規範與引導,劇中演繹的故事就可能被現實復制。 我們知道,盡管衛生部出臺了關於輔助生殖技術的管理辦法與相關技術規範,但它還隻是一個部門的條例,沒有提升到國家意志的高度,所以作用是有限的。法律應從人類基本的道德原則出發,從更寬廣的視角來審視生育技術可能帶來的社會後果,對人工生育的親子關繫、優生立法以及可能存在的民刑法難題,給予更多的關注和規範。“一方面充分肯定人工生育技術對婚姻生育功能的彌補作用,另一方面應對人工生育技術的運用發揮引導和限制作用。”鞏勝利說,隻有這樣,類似於沙小修之類的“善意”纔不會結出“惡果”。(文/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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